近日,我省出台《江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该《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得含“金融”“理财”等字样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细则》提出,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赣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防范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有效整合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以及第三方机构数据,促进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处置方面,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可以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等;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及经营情况;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的其他有关情况。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集资资金应当统一清退,不得单独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清退集资资金进行监督:督促指导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制定合理可行的资金清退方案,明确清退人员、清退金额、清退方式、清退比例、清退时限等内容;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严格执行清退方案,定期报送清退方案执行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参与清退过程的监督;其他监督清退集资资金的措施。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赣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