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主体申请修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常常因材料准备不细致、不充分等原因而被拒绝修复,常见易出错问题梳理、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材料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定要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模板,进行规范、完整、准确的填写。具体要求如下图所示:
非失信主体法人申请:
失信主体法人申请:
材料二: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仅限市场监管局处罚)
此项内容出现问题较多,属于易错材料。
除了可以提交上述两个由处罚机关盖章认可的规定模板的材料二以外,也可以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如何提交,一定要对照“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该条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来提供。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情况一:若处罚内容为罚款,涉及缴纳罚款的证明材料类型主要为“地方政府机关出具的收缴罚款的单据或发票(收款单位应盖章、缴费单对应内容应与处罚信息一致、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无法提供缴费单据或发票的,应由处罚机关按新政策要求出具材料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微信截图、银行回单属于企业自行准备的材料,无法核实其有效性,不得单独作为履行处罚义务的证明材料。
情况二:若“处罚内容”除了罚款,还有“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内容,除应提交罚款收据以外,还应提供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情况说明、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后督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等,并且必须有处罚机关盖章,仅企业盖章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材料无法使用。
情况三:若处罚内容中有“没收……”等表述,则还应提供处罚机关出具的没收单据或者发票等证明材料。
情况四: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缴纳交通罚款的单据丢失,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地企业异地处罚,不便向处罚机关申请出具其他证明材料。此类情况建议企业在交管局官网查询交通处罚履行情况,截图作为履行处罚的证明材料并由企业盖章,同时由审核人员与处罚机关或交管局官网进行核实。企业自行说明处罚已缴纳的材料(就是原来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材料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一定要使用“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模板,进行规范、完整、准确的填写。具体要求如下图所示:
特别强调:
1、新版材料一、材料三除了企业盖公章外,企业法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授权委托期限”要确保审核期间在授权期限内。“信用中国”修复申请联系人必须和材料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人以及新版材料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中的经办联系人三者保持一致。新版材料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必须为处罚机关盖章的原件;微信截图、银行回单属于企业自行准备的材料,无法核实其有效性,不得单独作为履行处罚义务的证明材料。
2、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所有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均为三年,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不再区分一般和严重失信,最短公示期均为3个月。
3、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市场监管(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由各级市场监管局出具明确的修复意见,可以使用新版材料2《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形式准予修复的书面材料。市场监管局未明确修复意见的材料一律无效。
4、严格按照要求选择信用修复“受理地点”,行政处罚由南昌的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选择“江西省南昌市”为“受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