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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完善消防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
发布时间:2023/04/28  |  来源:  |  专栏:信用立法
 

  日前,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和新制定的《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申立新在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共26条,重点从明确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职责、细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类、保障消防安全信用主体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消防安全失信惩戒措施;细化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类,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敬晓岗表示,《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诚信意识。

  据申立新介绍,新制定的《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共26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分工权限、细化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明确了防范整改督办和评估工作,将推动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并为维护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精准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划分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分工,确定了跨区域和提级调查权限,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部门组成,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2023/04/28